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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蓝光LED专利权之争 [打印本页]
作者: lottie 时间: 2004-2-14 01:37
标题: 蓝光LED专利权之争
从美国打官司一路打回日本的蓝光LED专利权一案﹐日前由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判决原发明人中村修二胜诉﹐而被告日亚化学工业则需支付200亿日圆给中村﹐这项破天荒的判决﹐将影响未来日本企业对专利研发的评价。
中村修二是在1993年任职日亚化工时﹐成功研发出蓝光LED相关技术。因蓝光是未来进一步发展白光LED的基础技术﹐堪称是划时代的发明﹐中村因此被学术界喻为「新世纪爱迪生」﹐原本默默无名的日亚化工也因中村而享誉全球。
然中村伟大的发明不但没有得到相当的肯定及报酬(当初只拿到日亚2万日圆的绩优奖金)﹐反而在日后因备受排挤而离开公司时﹐被日亚要求放弃该专利权。中村转赴美加洲大学圣塔巴巴拉分校担任教授时﹐日亚甚至追到美国﹐并展开一连串诉讼行动。
美国法院宣告日亚败诉后﹐对日亚翻脸无情一举相当不满的中村展开反击﹐于日前返回祖国控告日亚﹐最终也拿下该战役﹐同时创下东京地方法院有史以来判决最高赔偿的纪录。
作者: lottie 时间: 2004-2-14 01:38
标题: 蓝光LED专利权之争
不满蓝色LED官司判决结果 日亚化学提起上诉
2004/02/05
【日经BP社报道】 “对发明贡献度被法院认定为50%的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中村修二)。美国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UCSB)中村修二教授对日亚化学工业提起的蓝色LED诉讼中,东京地方法院已将中村对此项发明的贡献度认定为50%。判决书中表示,“中村在小型企业简陋的研究环境中完成了一项世界级发明。签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原告的贡献度至少不低于50%”。虽然过去在要求等价报酬的案例中,也有将贡献度认定为50%的判决情况,不过大多数判决都在百分之几至10%之间。
作为此案争论焦点的专利是GaN类发光元件相关专利(日本专利号:2628404,以下简称为404专利)。日亚化学工业主张说,在蓝色LED的生产中没有使用404专利。而东京地方法院则认定,日亚化学工业在蓝色LED生产中使用了404专利,并认定404专利为该公司带来了垄断性收益。
接到判决结果后,日亚化学工业立即提起了上诉,并对此发表评论说,“很显然,蓝色、绿色和白色等短波长LED与LD产品是由大量专利及技术构成的,而且产品还在此基础上具备很多附加值。但是本判决对此却视而不见,由于过分夸大了本案审理对象中唯一的专利作用,从而做出了没能对其他大量的研究开发人员及企业的贡献做出正确评价的不合理判决,因此将立即提起上诉”。
东京地方法院将404专利的等价报酬认定为604亿3006万日元(约合人民币45亿3225万元)。其推算方法如下:首先将日亚化学工业在1997年~2010年之间的GaN类发光元件销售总额估算为1万2086亿日元,其中404专利所带来的垄断性销售额则被定为50%,即6043亿日元。其中将404专利的授权费比例则认定为20%。也就是说404专利为日亚化学工业带来的垄断性收益应当是1208亿6012万日元。由于中村的贡献度为50%,因此中村应当得到的职务发明等价报酬就是垄断性收益的50%,即604亿3006万日元。由于中村眼下要求的数额为200亿日元,因此法院命令日亚化学工业向中村支付20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5亿元)。
作者: ferrylee 时间: 2004-2-15 01:36
标题: 蓝光LED专利权之争
日亚白光专利垄断是整个白光LED产业发展的恶梦
作者: lottie 时间: 2004-2-15 23:41
标题: 蓝光LED专利权之争
这也怪不得它,每一个公司都希望永远把竞争对手死死压住---这是商人的本性嘛,其最大的杀手锏就是专利了。现在白光LED的技术只掌握在少数几家大厂那里,其它厂商要想生产真的很难啊。
作者: lottie 时间: 2004-2-19 02:53
标题: 蓝光LED专利权之争
日本业界对中村专利案判决反响强烈
2004/02/17
【日经BP社报道】对于中村修二与日亚化学工业之间的蓝色LED官司,法院最终做出支持巨额等价报酬的判决,针对这一判决,《日经电子》进行了一次紧急调查。对于在企业工作的研究人员与技术人员来说,此次判决引起了强烈的共鸣与反响。2004年2月2日~2月4日这3天时间内就有3000多名读者发表了意见,我们在这里对部分意见做一介绍。
(记者:堀切 近史)
正因为有风险所以才要有“相应的等价报酬”
图1
这是针对“你赞成现行日本模式还是美国模式的企业研究人员奖励制度”提问得到的回答结果。回答日本模式的理由包括“一线人员对美国模式不习惯”、“与日本人签合同不合适”、“不太了解美国模式”等。回答赞成美国模式的理由包括“能提高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应当理顺劳资关系避免诉讼”、“应当根据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规定”等。
判决极大地鼓舞了技术人员与研究人员。但与此同时,也觉得“相应的等价报酬”想法有失公平。在当前以及过去的日本企业里,发明者通过把专利转让给公司,尽管没有立即产生效益也可以保证其身份。不管是自己来振兴公司,还是签订几年内没出成果的话就将解雇等合同,对于那些承担很高风险的人来说,难道就不能要求“相应的等价报酬”吗。(30多岁,制造/生产,LSI/半导体/部件)
学生也开始关注专利
我现在是工科学生。在学校靠论文、在公司靠专利,我想这种看法是很普遍的。但实际上,无论是论文还是专利,只有被上面采纳才能与成绩挂上钩。
但此次判决改变了我的看法。我此前一直对进入公司通过研究获得专利不感兴趣。对于眼下写的论文也抱有同样的感觉。但此次判决承认了技术职务在公司中的地位。我对专利也产生了极大的兴趣。(20多岁,学生,LSI/半导体/部件)
应尽快制定明确规定
以此次判决为契机,各企业都应当对如何处理研究人员与技术人员通过研究获得的专利制订明确的规定。我想在这个问题上,此次判决产生了良好效果。不仅出现了对发明的奖励,还提高了奖励额度。产生了巨额等价报酬,我想再不会出现第2、第3个这样的专利了。(30多岁,研究,通信业务)
对计算方法表示怀疑,感觉很愤怒
以前技术人员的待遇确实很低,我觉得应当改善。但不同意法院对等价报酬的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方法似乎认为只有发明者才对销售额做出了贡献,完全无视其他人员所做的工作,对此感觉很愤怒。我觉得“等价报酬可以很高”这种观点值得怀疑。(30多岁,开发设计,LSI/半导体/部件)
相对于“物”,更敬重“发明”
此次判决难道不是理所当然吗?尽管存在“利用公司设备取得发明”等不同意见,但相对于设备这种“物”来说,“发明”这一人类智慧更值得敬重。(60岁以上,研究,自由职业)
对“策略性专利”没有影响
通常情况下不会出现像此次这样带来巨额收益的专利,绝大多数专利都是为了牵制竞争对手而提出申请的。如果是这些所谓的“策略性专利”,就很难准确计算出相应的等价报酬。也就是说,大部分专利仍将继续保持目前的现状。
相应的等价报酬只有在取得收益后才能支付,这一点不存在什么问题。我想这对日本技术人员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实际上还有人和岛津制作所的田中一样要求得到高额等价报酬。如何得到相应的等价报酬,这是研究人员与技术人员个人的自由。(40多岁,设计开发,产业设备)
企业研究员属于“工薪阶层”
这是“有人提出企业因担心诉讼风险,会不会把研究所迁移到海外呢?针对这一观点请回答你如何选择”的回答结果。回答进行转移的理由包括“为了稳定经营的无奈之举”、“产生了不要研究人员,只购买成果的想法”、“研究人员与技术人员也向往海外”等。回答不进行转移的理由包括“研究开发需要相应的环境与人员,不能轻易转移走”、“与制造业不同,向海外转移没有好处,在海外也同样面临诉讼的风险”、“开始重视提高研究人员与技术人员的待遇,诉讼开始减少”等。
作为企业的研究人员,基本上还是工薪阶层。企业制订的研究战略是,不管是否有结果,先提出各种各样的研究设想以便从中产生某种成果来。在得到其中一个项目并取得成果后,这自然是属于个人的力量。对于计算方法,以取得业务收益的时间为准换算成金额,我觉得这一点令人费解。(50多岁,经营,产业设备)
制订等价报酬分享体制
个人要获得专利是有很大负担的,需要资金、时间、精力。如果有企业做后盾的话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此次的开发也应当是相互协作才完成的。虽说不清楚详细经过,但我想有必要制订一个分享等价报酬的办法。(60岁以上,制造/生产,产业设备)
认为是“罕见案例”的观点是不充分的
正如判决书所说的那样,对于中村先生的发明,其开发详细过程与现有体制有很大不同。因此,以此次判决为契机,尽管诉讼案件会有所增加,但像此次这样向个人支付巨额等价报酬的情况几乎不是可能的。
在中村判决出台后,部分经营者及经济学家声称“对日本的企业经营构成威胁”,但他们认为这一案例属于完全依赖于个人的罕见事件,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毕竟仅靠一人之力就取得相当于诺贝尔奖的划时代发明,这种情况是不多见的。
作者: penghuangshan 时间: 2005-4-1 20:39
请问谁有任何一种晶片的蓝光LED专利书范本吗?帮帮忙,客户要求的,谢谢啦!我的Email:penghuangshan@yahoo.com.cn
作者: 非球面 时间: 2005-4-2 03:16
哪位兄弟姐妹是做二极管的?能交流一下吗?difference6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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