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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专利风险来源日趋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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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wyerq
时间:
2011-4-13 10:33
标题:
专利风险来源日趋复杂
在当前全球通信设备专利层面的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国通信设备企业在专利发展方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进而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愈显重要。对此,本刊邀请了诸位通信专利领域专家进行分析。
北京昆泰律师事务所肖疆: 既有专利不能“包治百病”
对通信设备企业而言,专利本身的功能就是保护企业的工业知识产权,同时也可以对产品的功能、销售范围、生产范围进行保护。但专利在全球市场上具有地域性,我国企业除了要考虑国内知识产权认证,还要参照与别国签署的专利公约。另外,专利申请并不能保证专利百分之百不受侵犯,企业仍需注意两点,一是扩大申请范围,二是加强对专利侵权的维权意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王雷:优势产品专利申请亟需加强
通信行业的特点是互联互通,如果把技术比作高速公路的话,有了专利对通信设备厂商来说就相当于有了收费站,这对企业来说意义重大。因此在未来,一方面,我国企业要利用回避手段开辟新的专利商业模式,另一方面,要在自身优势产品专利申请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避免在专利纠纷中吃亏。
通信行业专家马毅华:争取谈判时机和地位十万火急
我国企业应该做到并重专利的数量和质量,数量是获得质量的基础,质量才是最终目的。
一方面,自身拥有的专利是我国企业进行国际博弈的基础,拥有高质量的专利是最好的防守和反击手段;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应在尊重规则的前提下,想尽办法争取谈判时机和地位,比如在国际企业发力前尽快完成专利谈判,或者与其他厂商进行一定的战略合作,提高谈判筹码。
对于通信制式协议中核心专利的许可问题,目前业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所谓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原则”,爱立信在关于诉讼的声明中也提到了这一点,但该原则还只是个框架,具体应该怎样执行仍处于争论当中。我国厂商一方面应研究如何在既定制度下竞争,另外也要研究如何改革既有制度以获得利益,中国的厂商和标准化机构应该在制度建设上发出自己的声音。
此外,在LTE以及WiMAX领域,领先厂商专利份额的集中度在降低,这样专利池的吸引力就增大了。在未来的专利战略中,海外厂商以联盟的形式争取更大的专利利益的趋势确实是非常值得注意和警惕的。
工信部电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史兴东:分清可合作者与潜在威胁者
目前中国厂商已经拥有了一定数量的专利,但其中授权专利数量相对较少,尤其是国外授权专利数量更少。因此,在国际化过程中,我国企业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选择合适的市场。在某些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企业尚未进行专利布局,或者布局数量较少,这种地区专利风险较小,适于选择。二是选择合适的战略联盟伙伴。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专利的影响力非常大,一些国际厂商已经通过专利谈判或者许可的方式规避了大部分专利风险,对我国企业来说,在自身无法规避专利风险的时候,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未尝不是一个明智之举。
事实上,拥有企业专有的、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专利,也是后起之秀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由于通信行业技术发展较快,行业竞争激烈,这就要求中国通信厂商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时要全面考虑专利发展战略,在制定技术研发策略、市场发展策略时,应该充分分析相关领域、地域的专利布局,进而制定相应的本企业专利战略策略,及早规避风险。从前奉行的“先上马技术产品,再应对专利风险”,在未来的发展中越来越不可取。
此外,随着国内外通信企业及研发机构对专利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通信设备企业面临的专利风险将不仅仅来自领头企业,同层次企业及既得利益者之间的竞争都可能成为专利战的导火索。因此,提前对专利风险进行预警,并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是企业长期发展的惟一选择。
对于专利领先者们结成专利池联盟这一战略,其实目前在国际市场上的成功案例还比较少。由于当前具有绝对专利优势的大型企业,通常拥有非常丰富的“专利战”经验,同时这些专利也是企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自身降低专利许可费的意愿很低,并不愿意参加专利池联盟。事实上,这些企业更希望通过双方谈判、交叉许可的方式进行专利问题的沟通。
再者,对于其他一些专利数量较多的发展中国家通信企业来说,目前更多采取观望态度,都怀着所有从业者共同降低专利许可费率的期望,因此,要想达成可切实操作的协议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如今,一些没有产品的专利运营公司、研发机构以及个人也逐渐成为专利战争中的进攻者,这对于所有设备厂商来说都不是个好消息。
总体而言,我国通信企业要完全规避专利风险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企业应在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的过程中就认真研究相关领域的专利布局,确定哪些企业可以作为战略同盟,并进行战略合作;哪些企业是潜在威胁者,需要提前制定相应的防范策略,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收购一些专利作为企业的战略储备。不仅如此,专利分析还要根据企业战略、市场策略,进行滚动更新。 (作 者:高弋坤)
本篇文章来源于 中国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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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www.cnipr.com/news/sdbd/201104/t20110412_127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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