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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代拟刘涌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感谢信(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冲浪高手    时间: 2003-8-30 04:09
标题: 代拟刘涌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感谢信(转贴)
代拟刘涌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感谢信(转贴)
网友:朱新美
亲爱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诸位领导和本案主审法官们:

  你们好!你们辛苦了!

  真的,我没有读过几句书,不知道该怎么来表达我此刻万分激动的心情,我也不知道再能用什么来表达我对您们的感激之情。是你们将我从死亡的边缘拉了回来,你们是菩萨的化身;是你们将我从“鬼门关”召回,你们是生命的守护神;是你们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你们是正义的化身。我真恨不得用世界上最美好的语言来歌颂你们,可惜我读书太少文化水平太低,特别是此刻我激动得手在颤抖,我的心在剧烈地跳动,我无法充分表达我的意思,总之,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省高院的法官们,您们真是太伟大了!能落在您们手上,我真是太幸运了!

  辽宁省高院诸位领导、诸位主审法官,我原先真是个法盲,我原以为判决了就会马上吃枪子儿,以为就是死一万次也洗刷不了我欠下的血债。因为我从1989年开始就过着刀口上舔血的生涯,当年9月,我还是沈阳市太原街一介小混混的时候,就同宋健飞等6人将一个叫宁勇的人打伤导致脾脏被摘除,初战告捷,我就一发而不可收了。具体事迹我就不多说了,这你们都知道。正如你们的判决书中所说,我犯下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滔天大罪。我原以为自己罪不可恕非死不可,于是在公安快要抓住我的时候我就想自杀,结果没有死成。好在当时没有死,死了真是白死,还会说我是畏罪自杀呢?铁岭法院判我死刑,中级法院就是中级法院,这些人法律知识还没有学到家,他们像我对自己的量刑一样还不够准确。还是省高院的法官们对法律有更深的理解,我十二万分地感谢您们,没有您们我现在也同我的下属宋健飞一样做了孤魂野鬼。

  我深深地知道,法律是公正的。虽说我是黑社会组织的老大,坐头把交椅,正如铁岭法官说的,我是首犯。但首犯就非杀不可吗?还有人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规定,《刑法》不也是人制定的吗?真是法盲一个。的确,我手下还有“四大金刚”,有人说是爪牙,确实是爪牙。可我的一个叫宋健飞的爪牙被判了死刑,而且已经执行了。我深深地感到对不起他,宋健飞虽然心狠手黑,但他也是在我的领导下所犯下的罪行呀!的确,我制造的每一场血案中都有他,按理,应该杀我,现在却杀了宋健飞,虽然杀他也是罪有应得,但我仍然心存内疚,我没有保护好自己的下属,真是惭愧啊!我真想替他去死。可我罪不致死啊!不过,古人说得好:丢卒保车嘛,现在“丢车保帅”也说得过去。我深深地知道,在我们这个罪大恶极的黑社会组织中,总是要杀个把子人,不杀半个也是说不过去的,大家都不死,别人是要说闲话的。宋健飞被杀了,留下了我这个黑社会组织的领导人,我向省高院保证:我一定会时时刻刻在心里劝告他在天国别再打打杀杀了,要搞黑社会就做黑社会组织的老大,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纵向联系,相信天国的法官们也会像我们省高院的法官那样慧眼识法,也会是公正的。不过也还得多搞点钱,不死也得放点血,就像这次罚了我1500万元,总算保住了这条小命。在此,我再次向省高院法官们的秉公执法表示深深的敬意,能排除干扰,判我暂时不死(事实上死缓就是不死),难能可贵啊!

  我为自己能生活在这样一个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而感到深深的骄傲和自豪。我保证,在这两年之内我不会再犯事了,而且要好好表现,争取减刑,争取早日出去。我现在身体不怎么好,你们也都看到了,我就四十来岁,可头发就有些灰白色了,心肝脾胃肾那儿都有毛病。当然,我也知道,要想现在就保外就医,看来还不是时候,眼下一些法盲还在报刊和网上胡说八道,就省高院对我的判决搞什么质疑,真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好象他们比我亲爱的辽宁省高级法院的法官们还要水平高,真是自不量力啊!质疑?让他们质疑去吧!再过两年老子(唉哟,说来说去又狂了)保外就医,气死他们去!我还要经商办企业还要赚钱,该感谢的我一个也不拉。那些爬格子搞什么质疑的,非要赶尽杀绝吗?还居然对判决我的省高院有不满情绪,各位法官,别着急,我一定会给您出这口恶气,看我保外就医出去后怎么收拾他们!
  辽宁省高院诸位领导、诸位主审法官,在我的身上体现了你们的法律水准,展现了你们的良知,看到了你们对生命(那怕是死刑犯的生命)的敬畏,你们是好样的,我不会忘记你们的大恩大德,不会忘记是你们给了我第二次生命,你们是我的再生父母,我不会忘记你们。

  再次,再再次,再再再次感谢你们!

  顺致最崇高的革命敬礼!

            逃过一死的辽宁省黑社会组织老大 刘涌敬上

                     2003年8月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董盟君)



作者: 冲浪高手    时间: 2003-8-30 04:15
标题: 代拟刘涌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感谢信(转贴)

外滩画报: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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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59;2003年08月21日01:35 外滩画报

  □李曙明/文

  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引人注目的是,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名,一审被判处死刑的“黑道霸主”刘涌,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虽说根据法律规定,“缓期执行”和“立即执行”只是死刑执行方式上的区别,但二者的“天壤之别”却是尽人皆知的。刘涌最后关头得以逃脱“鬼门关”,出乎所有人的意料。辽宁高院的改判很难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其中的一些问题需要好好梳理:

  第一个问题,留刘涌一命的根据在哪里?

  按照法院的认定,“刘涌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那好,我们看一看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从1995年末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打掉,在4年半时间里,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当地百姓“谈刘色变”。这样的“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能不能作为改判缓期执行的根据,似乎不难判断。明明自己认定“应该”属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当处死,却又说“鉴于其”“犯罪的性质”,当改死缓。出尔反尔,自打耳光。这无疑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轻慢并开法律的玩笑。如此,缓期的根据只能是“本案的具体情况”。但是,是怎样的“具体情况”,法院却不说。这让人对有没有“具体情况”产生怀疑。适用死刑的确需要慎重,但是,对这样一名罪孽深重、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改判不适用立即执行同样需要慎重。如果真的有“具体情况”合乎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发落,法院就有义务向社会公布,把自己的审判置于阳光下。

  第二个问题,刘涌和宋健飞谁更应该被立即执行?

  辽宁高院的二审,维持了对刘涌爪牙“四大金刚”之一的宋健飞的死刑判决,并已经执行。宋健飞心狠手黑,在刘涌制造的每一场血案中都有他,他的死罪有应得。但是,如果宋该死,那么,刘涌该不该留下?

  法院认定了刘涌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的地位。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种原则确立的根据在于,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中出谋划策,计划安排犯罪,指挥其他集团成员实行犯罪活动,因此,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都在首要分子的主观犯罪故意中,也都是在他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实行,理应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到刘涌案件,作为首要分子的刘涌,应该对集团所有罪行,包括宋健飞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宋健飞也是主犯,也在应予严惩之列,但从二人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看,刘涌无疑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更大,留下他而送宋健飞“上路”,很难让人理解。

  减少死刑是我们的努力方向,但是,在现阶段,死刑因为具有其他刑罚手段不可替代的威慑力,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辽宁高院对刘涌的网开一面,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

  我以为,辽宁高院的判决是一个危险的先例。作为上级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都有责任站出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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