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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刘涌“学习”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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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冲浪高手
时间:
2003-8-30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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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刘涌“学习” (转贴)
向刘涌“学习” (转贴)
[云淡水暖] 于 2003-08-28 15:22:44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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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不死,激起了万众的惊诧,网络上口诛笔伐,平面媒体先是沉默,但是不甘寂寞的上海外滩画报带头捅开了窗户纸,开始借此案发挥。于是,法律界的人们,包括涉及该案的法官,替刘涌辩护的律师不以为然起来“刘涌案之所以改判,是在办案过程中有‘逼供’行为;普通百姓之所以对刘涌改判义愤填膺,是因为被舆论所误导,对真相缺乏全面了解。”(-外滩记者刘小彪/报道),“对这次由死刑改判死缓的原因,刘黎明(担任辽宁高院宣传组组长)认为,原因主要是证据不太稳定,存在一些漏洞,没有审慎地取证,在法律上也有一些不细致的地方。譬如提审刘涌时,向刘涌询问一些犯罪事实,看看是否能和一审时对上。刘涌的回答和一审时有些不一样,认为有些事儿不是自己指使的,也不是自己做的,还有一些是被别人栽在了自己头上。”(外滩画报),当然,还有许多理由,总之一句话“罪不该死”,但奇怪的是,刘涌自己开始却不这样认为“刘涌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最清楚,在被警方抓获前就写好了遗书”。
既然连自己都知道罪大恶极,不可能活命的刘涌,反而活了下来,就值得大家好好琢磨琢磨,文人们说“生命是世间最可宝贵的”,在以其为头目的黑道组织,残忍地夺去或者损坏了多人的“最可宝贵”之后,“被该犯罪集团致死致伤达42人,其中死亡1人,重伤16人。”,还可以避免一死,这个诀窍在哪里呢,以我的观察,有下面几点值得“借鉴”。特别是与刘涌一样,靠黑道发家的,正在“怕并快乐着”黑老大们,应该也可以从刘涌身上学到许多东西,保准条条有效,关键时救命。
第一,最核心的是要有巨额的金钱,金钱往往决定了一切,比如,“刘涌被捕之前,其名下的百佳超市、房地产公司等企业一直在正常运转,刘涌的家资已达7亿元。一位知情人向记者透露,刘涌被捕后,其名下的嘉阳集团并没有停止商业运作。”;比如,没有钱,1500万的罚款从何交起,有了7个亿的底气,就可以“(据悉,罚金已经上缴国库)”;比如,没有钱,你不可能请到一流的,收费昂贵的律师,帮你挑公安的“理”,硬是挑出来一个“刑讯逼供”的“理”,得出来一个“原因主要是证据不太稳定,存在一些漏洞,没有审慎地取证,在法律上也有一些不细致的地方”的结论,等等,总之,没有那7亿元的家底,刘涌要想在司法程序中走出“生天”,困难。所以,还得多搂钱,不择手段地搂。以下的问题,都建立在第一条金钱的基础之上。
第二,别在律师问题上吝啬,别省钱,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中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早前还是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师,简直是“说破天”再世。象这样的律师,虽然价钱高点,但他是法律精英,他最懂得法律的盲点和漏洞,话说回来,哪个国家的法律没有缺陷呢,美国号称法律健全,那著名球星辛普森,在杀妻案中浑身都是血淋淋的证据,就是靠几千万美金请来的著名律师,抓住什么“种族歧视”之类的鸡毛蒜皮,辩成无罪,那律师自然成了全世界,包括某些中国律师的“楷模”,为辩而辩,为钱而辩者多了。田文昌抓住“刑讯逼供”大做文章,让法院做出“本院经复核后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这种似是而非的结论,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的“刑讯逼供”,来证明所有的证据都不可靠。田文昌这样的人有“能量”,可以联络到“14位一流法学家作出的,包括中国法学会诉讼研究会会长陈光中,以及王作富、陈兴良、王敏远等。”,再进一步为其呐喊“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田律师还向《外滩画报》提供了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这份长达6页的意见书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可能不构成黑社会犯罪。”,连“黑社会”都够不上,还判什么罪,死缓都嫌“重”。
第三,做“老大”,要“君子不动口,也不动手”,什么行动指示都别下,只要求一条,要钱、要地盘,至于手下怎么干,“我不知情”。按道理,刘涌的手下制造命案,杀死杀伤他人,完全是为了刘涌的“事业”,比如,强迫不肯搬迁为其腾铺面的店主就范,用大刀、火枪残忍伤害对方,长期如此“致死致伤达42人,其中死亡1人,重伤16人”,但因为有田文昌这样的大律师,在鸡蛋里挑骨头,“刘涌没有直接参与命案,但他是否指使了呢?这是刘涌能否被判死刑的决定性因素。在预审时,所有参与命案的七八个人都说,是刘涌指使的。但在庭审时却全部否认,而且还有相反证据证明,刘涌不但没有指使,而且还对此表示反对。”,一个“老大”反对的事情,手下居然还要干,是不是吃饱了撑的,难怪刘涌的打手“宋健飞被判死刑,并已执行”,天生替死鬼的命。刘涌不指使手下干坏事,不杀人放火,那他的7亿元家产怎么来的?莫非又是“合法经营”。
第四,多为地方做“公益”,树立“社会贤达”的正面形象,多向地方政府捐钱,多向政府高官上贡,不要当铁公鸡,舍小钱保大钱,甚至保性命。比如“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沈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等都一致认为,刘涌一案办错了。”(以上几位都因为贪污受贿而获罪),又比如“002年4月,法院一审判处刘涌死刑后,沈阳太原街商户曾向有关部门递交了一份上访请愿书。上面列举了刘涌为社会作出的贡献,诸如开辟商厦,安置下岗职工1500多人;捐助灾区,助学扶贫,积极参加社会福利活动,捐助钱物300多万元等。并认为刘涌是有些违法行为,但决不应该被判极刑。”,7亿元的身家,化区区几千万就买了个“万民折”。
第五,在公安办案的过程中,要么装死,不开尊口,要么故意抵赖,百般推脱,最好是能够激怒公安办案人员,而且不是一般的激怒,要破口大骂,要让他们狂怒,最高境界就是公安办案人员能够动手,他们一动手,机会就从天而降了,公安打你左脸,赶紧把右脸送过去,别让身体的任何部位闲着,钻到他怀里让他打,关键是要有其他人在场,比如看押的武警。下面的戏,就由田文昌之类的律师先生来唱了,“我们找了负责看押刘涌的6名武警,他们都作了亲笔证词。而且为了慎重起见,我们每一份证词都是在公证处作的,每一份证词都是一份公证书。我们把这些证词交给法院,法院又——核实,最后在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中,有‘本院经复核后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的字样。事实上,我认为这句话包含的意思正是改判的最主要的原因。”,只要一个“不能从根本上排除”,那么其他的一切均在可怀疑之列。
以钱为核心,围绕钱先展开血腥的积累,有了钱可以赚更多的钱,赚“合法”的钱,可以收买流氓打手,收买政府高官,收买民间舆论,收买法律精英,收买…,一句话“有钱能使鬼推磨”,终于在关键时刻有了回报,刘涌今天终审判了死缓,明天就有可能因为“表现良好”而减刑,终于有一天,就会“刑满释放”,在他晚年的时候,又可以依仗他的亿万家产,颐养天年了,难道我们是在看香港的黑道电影?可惜这点本事看似粗糙,但不是正常的人能够轻易掌握的,社会环境“造就”了刘涌,刘涌又在“教育”着我们,但愿不要让这样的“教育”影响我们的孩子。
作者:
liuquanjing
时间:
2003-9-1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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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B是真的,有钱也是真的。
有点像香港连续剧了,有意思!
作者:
我爱复习
时间:
2003-9-1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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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毕竟还是司法进步
作者:
gilkuang
时间:
2003-9-2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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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4!要求一些权力部门提高素质,小些暴力,多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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