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还有帮忙宣传的,策划不错!!



原帖由 sunnyhk 于 2008-4-16 16:23 发表
难怪你到现在也只是个小斑斑。现在这念头要敢于展现自己。有能力要表现出来,这样才能让领导作出更英明的决定。 对个人对集体都有好处。 understand?
Not clear 
原帖由 sunnyhk 于 2008-4-16 16:23 发表
难怪你到现在也只是个小斑斑。现在这念头要敢于展现自己。有能力要表现出来,这样才能让领导作出更英明的决定。 对个人对集体都有好处。 understand?
有兴趣的话,可以
给我~~
headhunter!


真能溜须
真会说
真善变
真能拍

:)





原帖由 范范而谈 于 2008-4-21 12:12 发表
纠正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楼上这位JJ是学律师的?还是上过警官学校啊?看来得离这位长官远点!说不上哪天告你一家伙!
原帖由 范范而谈 于 2008-4-21 12:12 发表
纠正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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