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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合同法的寓言 [打印本页]

作者: noodlesy    时间: 2009-2-20 22:50
标题: 劳动合同法的寓言
丫鬟的新衣
----劳动合同法的寓言

话说从前有个大宅子,住着一个大财主。老爷很能干,创下了一个大家业,也生了很
多公子,想着把家业传下去。老爷没少花心思培养少爷们,又是立家规,又是请先
生,还养着一群丫鬟伺候少爷们。可少爷们不争气,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十足的纨
绔子弟。更可气的是,少爷们生性风流,对手下丫鬟更是肆意蹂躏,百般凌辱,甚至
不给丫鬟们穿衣服,想什么时候糟蹋就什么时候糟蹋,想怎么糟蹋就怎么糟蹋。丫鬟
们没少上老爷那儿告状,可儿子们是老爷的心头肉,糟蹋几个丫鬟算什么,顶多安慰
几句,给点赏钱罢了。丫鬟们也只能有泪往肚子里咽,到哪儿也是当丫鬟,不干的话
就得饿肚子,这就是命啊。

时间长了,这名声就传出去了,一时间穷秀才们群情激愤,纷纷写些酸文批判,闹得
满城风雨。连其他的大财主都看不下去了,说这家人为富不仁,虐待下人,算不得富
贵之家。老爷坐不住了,他也是要面子的,何况还想建个"和谐大院"给其他财主做榜
样呢。于是找来管家,商量了半天,终于立了一个新家规:
一、必须给丫鬟穿衣服。
二、少爷们不能随便脱丫鬟的衣服,想脱必须得到丫鬟的同意,还得给点赏钱。
三、如果丫鬟不同意,少爷硬把人家衣服脱了,赏钱翻倍。
四、丫鬟干得好,满三年,可以穿紧身衣,少爷不能想脱就脱,硬脱就得出大笔赏
钱,还得家法伺候。
......
家规出来,老爷就派管家到处宣扬,布告贴的满院都是。一时间丫鬟们欢欣鼓舞,以
为苦日子终于到头了,老爷为我们做主了。老爷高兴了,看来名声有望了。

可少爷们不干了,到老爷那里撒泼打滚地闹,说这是有屎以来最差的家规,有个少爷
甚至说这样下去,会把我们憋死的。老爷宽慰少爷们说,家规是堵外人嘴的,虽然丫
鬟们穿了衣服,可我给他们的衣服料子很薄,开衩很高,你们想上下其手的话很容
易,无非花点儿赏钱,不用担心,爹还是向着你们的。少爷们可不管,反正没有以前
那么方便了,尤其是那紧身衣,这还了得,穿上了的丫鬟还能把我这主子放在眼
里?撒欢儿地闹,可劲儿地闹,还让太太们在老爷那儿哭天抹泪,吹枕头风。
时间一长,老爷也受不了,毕竟是亲儿子,血浓于水啊。老爷又把管家找来了。于是
有了下面的对话:

"新家规好是好,可儿子们不干,要废掉。"
"家规已经尽人皆知了,都说老爷是大善人,要是马上就废了,老爷的名声恐怕就保不
住了。"
"可小兔崽子们老这么闹,根本不体谅我的苦心,我烦得受不了了。"
"少爷们无非是嫌脱衣服麻烦,尤其是担心丫鬟们穿了紧身衣就不让脱了。老爷放
心,这点儿小事,奴才略施小计,保证让少爷们顺心如意。"
"哦,说来听听?"
"家规不能废,但咱可以再定个家规执行细则,规定一下脱丫鬟紧身衣的方法,少爷们
脱起来就理直气壮,得心应手了。"
"脱紧身衣的方法?原来家规里不是也有嘛,脱了给赏钱不就完了,家法在我手里,我
怎么舍得为这点儿小事真打儿子。"
"这次是规定不给赏钱的脱衣法,少爷们舍不得那点赏钱,心疼着哪。等咱这细则一
出,保证让少爷们免费脱衣服,丫鬟们还无话可说。"
"哦,这法子好,你快说说"
"这家规细则嘛,主要规定在十四种情况下,少爷们可以免费脱丫鬟的紧身衣。"
"嗯,条数这么多,总能找出一条适用,好主意。"
"第一条,少爷和丫鬟商量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脱。"
"嗯,你情我愿,应当。"
"第二条,丫鬟在试穿期证明不适合穿衣服的,可以脱。"
"嗯?不是已经穿了三年衣服吗?还能不适合穿衣服?"
"老爷,这条是针对赏穿紧身衣的情况,原来家规里有的。至于适不适合,当然是少爷
们说了算。"
"嗯,这条好,把解释权握在自己手里,主动了。接着说。"
"第三条,丫鬟不服从少爷命令的,可以脱。"
"高明,这样丫鬟想保住衣服,就更听话了。"
"第四条,丫鬟严重失职,摔了锅碗瓢盆、打了茶盅花瓶,丢了家里东西的,可以
脱。"
"嗯,弄坏我东西,让她赔死,还想穿衣服?做梦!"
"第五条,丫鬟去别人家挣赏钱的,可以脱。"
"我的丫鬟还能去别人家挣钱,有这等事?"
"老爷,现在丫鬟多,事少,有些能干的丫鬟就到别的财主家打点儿小工,挣俩儿赏
钱。"
"岂有此理,这样哪能全心全意伺候少爷?坚决制止!这条订的好。"
"第六条,丫鬟欺骗、诱惑、胁迫少爷赏穿紧身衣的,可以脱。"
"哦?丫鬟们还有这等手段?"
"有几个丫鬟还是蛮伶俐的,不过老爷放心,大多数没这本事。这条是防止有些少爷玩
得高兴了,喝醉了,一时兴起赏了衣服,后来后悔了。有了这条,少爷们可以说当时
是受了丫鬟的欺骗、诱惑、胁迫,违反少爷的本意,反正怎么说都成,两个人的
事,说得清楚吗?丫鬟们也没法证明。少爷想脱尽管脱。"
"嗯,深谋远虑,防患于未然,好!"
"第七条,丫鬟犯了家法的,可以脱。"
"家法都敢犯,脱了衣服别人也无话可说。"
"第八条,丫鬟患病或者受伤,痊愈以后不能继续当丫鬟的,经调整岗位,仍然无法干
活的,可以脱。"
"这条天经地义,我这儿不养闲人。不过这种情况下还脱什么衣服,赶出去得了,让她
自生自灭,地主家也没有余粮啊。"
"老爷,名声要紧啊,病了、残了,直接赶出去,别人会说老爷不人道的。这条关键的
是'经调整岗位,仍然无法干活的',丫鬟当不了,你调她去挑水砍柴抗粮食,丫鬟那
身子骨,肯定吃不消,工钱也少,自己就走了。要是有身板硬的,咬牙挺得住,也就
那样,反正给她的是长工钱,又不是丫鬟月钱,咱又省一笔。"
"原来如此,还是你想的周到。"
"第九条,丫鬟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可以脱。"
"这条听着怎么跟第八条挺像的?"
"老爷英明,处理方法是一样的,不过这条是为那些没病没残的丫鬟们准备的,毕竟她
们是大多数。少爷们想脱她们,只要按照第八条照猫画虎,保证手到擒来。"
"嗯,你真是考虑得很仔细。"
"是老爷调教得好。"
"你小子就是嘴甜,不过脑子也灵嘛,哈哈哈......,嗯,接着讲,不是有十四条
吗?"
"第十条,丫鬟穿紧身衣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紧身衣无法穿,经和少爷
就紧身衣穿法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脱。"
"这条比较拗口,我没太明白"
"后面这几条很关键,为的就是让少爷们脱丫鬟紧身衣时无所顾及,想怎么脱就怎么脱
的。"
"这么厉害?说详细些。"
"所谓' 穿紧身衣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就是一句绝对可以满足的条件,老
爷您想,丫鬟的身材能天天一样吗?高了,矮了,胖了,瘦了,皮肤黑了,白了,嫩
了,老了,只要变化了,就可以说跟原来穿紧身衣时不一样了,少爷就可以说这紧身
衣不适合穿了,就可以脱了。"
"这条绝,亏你怎么想出来的?"
"后面几条也费了我不少脑筋,老爷还要不要听?"
"别卖关子了,赶快说!"
"是,老爷。后三条有异曲同工之妙,一块儿给老爷讲讲。具体细节就不罗嗦了,十一
条大致意思就是少爷各房头按家法撤房、分房、合房、转房的,原房头丫鬟的紧身衣
可以脱。十二条是说少爷欲火焚身,实在忍不住,无法不脱丫鬟紧身衣的,可以
脱。十三条规定原房头的房间粉刷,家具重新布置以后,需要丫鬟轮房重新安排
的,也可以脱。总之,这几条操之在我,少爷们完全不必理会丫鬟们怎么想。"
"嗯,这下小兔崽子们连跟丫鬟商量都省了,应该满意了。"
"最后一条最关键,有画龙点睛之效。"
"废话少说。"
"最后一条,也就是第十四条,其他丫鬟穿紧身衣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丫鬟无法穿原有紧身衣的,可以脱。"
"这条够狠,你小子够毒的。客观情况肯定是随时变动的,你的意思是不是用'其他'二
字将其一网打尽,少爷们如果用上面十三条都找不到条件或懒得找时,用这条直接
搞?"
"老爷英明。"
"那为何还要加'重大'二字,不是自缚手脚?"
"老爷多虑了,何谓'重大'?多高多长?几斤几两?谁来评判?还不是少爷们一句
话,天冷天热,刮风下雨也可谓重大嘛,老天难道还不算重大吗?。不加此二字,如
何能蒙丫鬟们的眼,堵秀才们的嘴。"
"原来如此,难为你的苦心了。好,这件事办得好,待会去账房支十两银子。"
"谢老爷,不过少爷们早就给过了,我这也是想了好几天才想出来的。"
"难怪你小子对答如流。这些小兔崽子还是挺聪明的嘛,知道给你使银子,让你出主
意。他们出了不少血吧?"
"给老爷出主意是奴才分内的事,应该的。少爷们的赏赐也是托老爷的富,奴才绝不敢
多拿。"
"你小子就是伶俐,要不我怎么叫你当管家呢。好了,你就按刚才说得拟一下吧,,拟
好了就公布。"
"老爷,已经拟好了,不过公布的事,还是要慎重。"
"哦?这话怎么讲,难道不公布了?"
"公布还是要的,不过上次家规贴得满院都是,传的满城风雨,丫鬟们争相传看,日夜
讨论,眼界心气也长了不少。有些酸秀才还多事地给她们讲解,让她们趋利避害。这
个细则要是也这么大张旗鼓地宣扬,难免不被别人看出端倪,抓住把柄,要是再多几
个酸秀才来闹,恐怕局面就被动了。"
"嗯,你说的是。那这样,布告小点,找个偏僻的地方。跟少爷们传达一下精神,不要
让他们再闹了。"
"是,老爷。"

新家规执行细则的告示在墙角贴了一天就撤了。少爷们安生了,丫鬟们也没怎么议
论,日子又恢复平静了......

作者按:有感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仿' 长工买房' 寓言而作。

附:国务院法制办5月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14种情形是:(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
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
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
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
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
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
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
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
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
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
作者: sunnyhk    时间: 2009-2-21 00:32
哪有这么长的寓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者: khtkucd    时间: 2009-2-21 09:11
晕  这都什么跟什么啊
作者: optoboy    时间: 2009-2-21 10:07
唉 丫鬟是最弱势的 要想不被欺负就得做老爷
作者: ntzhenhua    时间: 2009-2-21 10:53
这是一样的吗?
作者: sohpie    时间: 2009-2-21 15:33
太长了,劳动细则还行,上面那些太乱了。
作者: chenchenchen    时间: 2009-2-22 21:14
路过,太长了............
作者: khtkucd    时间: 2009-2-23 12:31
难以联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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