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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工程人員對專利應有的認識
★ 機械工程人員對專利應有的認識 ★ -- 作者: 王世仁、王世堯、陳素真
一、前言:
一般的機器在設計上都會考慮到後續的維修而具有可拆裝的特性,除了少數特殊設計的精密機械外,幾乎是只要有板手和起子等就能夠將其加以分解,進而去了解整個機器的構造與動作原理。因此,在機械工業中,如果想要對辛苦所研發的成果加以保護,防止他人不當的仿製,似乎唯有透過專利的方式罷!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簡稱WIPO) 的統計資料,從專利文獻中可以查到90~95%全世界的發明成果,但是其他的技術文獻和雜誌中卻僅能零星地看到5~10%罷!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更進一步地指出檢索和回顧專利文獻可以縮短60%研究時間和節省40%的研究經費。從而看來,專利資料庫可以說是一座無窮的寶庫,非常值得在從研發工作時去檢索與參考。
可惜的是在國內一般的機械工程教育中,對於專利的知識卻鮮有涉及,使得在從事研發工作時,可能只是閉門造車,或者只囿限於期刊、雜誌或者是書籍,而往往會忽略了去檢索走在科技最前端的專利資料庫!最後甚至於會導致辛辛苦苦所研發的結果,早已是別人專利的範圍,其價值性不但要大打折扣了,恐怕還要吃上侵權的民刑事官司!
然而如上所述,我們機械工程人員加強本身對專利的認知,消極方面除了可以防止誤觸法令外,積極方面則可以讓自己的研發成果得到應有的法律保護,並且能夠掌握專業領域的發展動態,讓自己跟上時代的腳步,甚至於是走在同行中的最前端。我們希望透過「機械技術」上的篇幅來對專利作一簡要的報告,更期望諸位先進能惠賜指導。
二、專利的意義:
專利(patents)、商標(trademarks)、著作權(copyrights)、營業秘密(trade secrets)、技術秘密(know-how)和積體電路佈局等合稱為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簡稱IP)。一般人對於物權的觀念與認知從小在日常生活中就不斷地在培養與累積,這東西是你的而那個是我的,大家都很容易就可以分辨的出來;但是對於無形的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就很可能是鮮有涉及,然而生活在科技化的現代社會,對於所謂的智慧財產權卻不可以不知,除了消極上可防觸及相關法規而吃上民刑事的官司外,績極方面則可以充分掌握世界科技的脈動,走在時代的尖端!
智慧財產權中的專利常被誤認為是「被保密的發明或創作技術」,而有遙不可及的印象,事實上我國專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提到是「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授予專利權的目的,在使專利權人取得排他權利(指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利)之同時,另一方面則要將其發明與創作充分揭露其技術內容與創作理念,讓公眾能了解其內容並據以實施,進一步地期望公眾能利用已公開之技術內容,再推陳出新啟發、創作或發明,而以達到促進產業技術之提昇,也就是說,專利巧妙地調整了發明(或創作)人和公眾之間的利害關係,專利權人為享有法律上保護其創作或發明,就必需將其內容公開讓公眾得悉,其目的就是為了謀求促進產業發展,進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增進公共利益為宗旨。
簡單地說,專利是政府機關授予專利所有權人的權力,在權利年限內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使用或販賣,以法律來保護權利人對於此無形之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支配之權利,此種權利是專有的,同樣的發明只能授予一次專利權;但是專利是屬地主義,只有在核准該權利所屬的領土才有效;另外專利權則有時間性,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任何人均可使用其保護的客體。
根據我國的專利法第二條規定,專利分成: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和新式樣專利,茲分別敘述如下:
1. 發明專利(專利法第十九條):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也就是說以前沒有的物品、物質及製造方法、用途與技術方法之最新發明,權利年限: 20年(專利法第五十條)。
2. 新型專利(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一種實體物品的功能或改良、實際上比舊式物品的功能更佳,權利年限: 12年(專利法第一百條)。
3. 新式樣專利(專利法第一百零六條):稱新式樣者,謂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表現一種物品新的外形、花紋及色彩的新穎設計,權利年限: 10年(專利法第一百零九條)。
上述三種形態之專利因個別之定義不同,而所衍生的保護標的也有所不同,如新型專利便是和物品結構上的設計有相當之關聯,而新式樣專利則是和物品外觀形狀有著相當的關聯,因此如何確定所要保護的標的範圍便是相當重要的了。
如同上所言,專利為專利權人專有,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利,因此簡單來說就是享有排除他人製造﹑販賣﹑使用及進口的權利,此點各國專利法大都有相同之規定。任何違反專利權人在專利案之專利範圍者,皆屬侵害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可以進而採取救濟措施,一般而言,救濟方面分為刑事救濟可提出告訴﹑自訴和民事救濟可利用假處分及假扣押來保全權利;而在損害賠償:可以提出損害賠償,以償補所受之損害。值得一提的是專利權所保護的範疇只囿於專利說明書上之申請專利範圍(claim),如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然而,申請過程中申請人所表示之意圖和審查委員之見解,而就創作內容加以限定或為明確創作之特徵而就申請專利範圍作補正或闡明,當然就不能再主張之前的申請專利範圍為權力範疇,這就是所謂的「禁反言」,也就是說如果要進一步地了解某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唯有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調閱該專利的申請卷宗(prosecution history, file wrapper)。
三、專利資料的查詢與檢索:
專利資料是許多發明人的心血結晶,是非常值得去參考與諮詢的!從專利資料中取得他人的技術秘密(know-how)是可以公開且是法律上所允許的,若不知這最基本的專利常識,卻透過不正當管道如商業間諜等的方式取得他人的技術秘密,恐得要吃上法律官司!
在今天網際網路發達的時代,可以透過網路的連結而提供了更便利的查詢與檢索方式,例如:國內方面的財團法人亞太智慧財產權發展基金會(網址:http://nbs.apipa.org.tw/)和全國工業總會(網址:http://www.patent.org.tw/userLogin.asp),都可以查詢中華民國專利公報資料;美國方面的專利資料可以到美國的專利商標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網址:http://www.uspto.gov/)和IBM公司的專利資料庫(網址:http://www.patents.ibm.com/),查詢到美國的專利全文和圖式;歐洲專利(網址:http://www.european-patent-office.org)和日本專利(網址:http://www.jpo-miti.go.jp),唯透過網路流覽圖式之影像有傳輸速度上緩慢的問題。
檢索的技巧如同查詢期刊文獻一樣可以使用關鍵字(key words),然而因為各國的文化背景不同,所採用的關鍵字很可能有所不同,甚至有些專利是為了要防止他人的檢索而刻意使用別字(只要在專利說明書中加以明確地定義,這是可以被允許的),所幸在專利的分類上有公認的標準:國際專利分類號(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簡稱IPC),國際專利分類號則是各國的專利審查專家依據國際上所訂定的標準來將專利有系統地加以分類(目前所採用的是第七版的分類代號),因此從國際專利分類號來檢索專利資料,更容易精確地找到相關的資訊,有關國際專利分類號的代號說明可以參照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的網頁(網址:http://classifications.wipo.int/eng/main.htm)。基本上其分類的方式是由主區分號(Sections)、分類號(Classes)、次分類號(Subclasses)和群組號(Groups)所組成,其中的主區分號分成八大類:
A -- 人類必需類(human Necessities)
B -- 執行操作和運輸相關類(performing operations;transporting)
C -- 化學冶金類(Chemistry; Metallurgy)
D -- 紡織和紙類(Textiles; paper)
E -- 固定結構類(Fixed constructions)
F -- 機械工程、照明、加熱、武器和爆破類(mechanical engineering; lighting; heating; weapons; blasting)
G -- 物理類(Physics)
H –電類 (Electricity)
例如:國際專利分類號F16 H 3/04,其中F:表示此專利是屬於機械類的主區分號、16表示為工程元件(engineering elements)的分類號、H則代表工程元件次分類中的齒輪,而3/04則表示齒輪中的有內齒輪(with internally-toothed gears)。從國際專利分類號去檢索專利資料庫當可以較為精確地鎖住目標,是作專利資料檢索時不可或缺的方法。
四、可專利性:
由上述對專利的意義和資料檢索的說明,想必對專利已有進一步的認識,然而讀者一定會接著問到底怎麼樣的研究成果才可以去申請專利呢?我們可以先從美國專利法上來看可專利性的解釋為:任何新且有用的程序、機器、製造、或物質的組成,或者是上述之任何新且有用的改良("… 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 machine, manufacture,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 or any new and useful improvement thereof, may obtain a patent,”),而我國專利法第二十條和第九十八條亦分別對發明和新型專利的要件有所規定,這就是所謂的專利之基本三要件:產業可利用性、新穎性和進步性。
1. 產業可利用性:依據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而此產業是指廣義的產業包含工、礦、農、林、漁、水產、畜牧、輔助產業之運輸、交通等等。除非是未完成、非可供營業上利用和實際上顯然無法實施之發明,才會被判定無產業可利用性而不可專利性,否則幾乎研究成果都應皆有產業可利用性而具有可專利性。
2. 新穎性:乃指發明或創作(新型專利)在申請專利前從未被公開,因而從未被公眾所知或使用過之情形,依據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來判斷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如有「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公開使用者,但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有相同之發明或新型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者」、「申請前已陳列於展覽會者。但陳列於政府所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於展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之情事則不具新穎性,反之,若不具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就具有新穎性。換句話說,研究成果是否具新穎性之判斷是客觀的,若能找到前案就不具新穎性,反之則具有新穎性。
3. 進步性: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而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亦規定:「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意即申請發明或創作(新型)為運用申請當日之前的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來完成者,如果該發明為熟習該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而創作為熟習該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即表示不具進步性;反之,若非為熟習該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即具有進步性。從法條上看來,所謂進步性的判斷是比較主觀的,尤其是「能輕易完成」之斷定更是取決於審查人的心政。事實上,專利法上對於可專利性並不嚴苛,尤其是新型專利中更強調「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才會不具進步性而無可專利性。其他是否有轉用技術、新用途、構成要件變更、組合、數值限定等都是作進步性判斷時應加以考慮的。
五、專利申請的流程:
如果我們所研發的成果合乎上述的可專利性,就可以向主管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唯申請時需按法定的格式和程序來進行,可以透過專業的專利代理人來代辦,當然也可以自己提出申請,申請程序如圖1的流程圖所示。
流程圖中的異議與舉發都是在向智慧財產局提出應不予專利的途徑,唯其中異議是指在公告的三個月內提出,而舉發則是在專利權人領證後所提出的。然而,根據專利法第九十四條,專利之民刑事訴訟在異議與舉發案確定前得停止偵查或審判,因此在遇到有專利民刑事訴訟時,就可以善用異議與舉發的途徑。例如:我們經常聽到有甲乙二人在相同團的參訪團中看到了好展品,於是回國後就各自依樣畫葫蘆,但是甲方則多作了申請專利的動作,一年後,甲順利地拿到了專利證書,接著就是乙方收到了專利侵權的警告信函,被要求要停止製造該產品否則將依法提出告訴,這時候,乙方若能握有該產品之證據,進而舉發甲方所有之專利不具新穎性,說不定就能夠免除一場官司了。
六、結語:
二十一世紀是主張智慧財產權的時代,對於專利的了解已經是必備的基本常識,尤其是我們工程人員懂得專利的法規,進而檢索與了解和自身專業相關的專利,從而可以得知相關產業技術及專利資訊之現況,除了消極地可以防止公司在發展上誤觸他人的專利地雷,或者是在遭遇侵害專利官司時懂得因應之道,因為閉門造車極可能很容易地就撞到他人的專利地雷;另外,積極方面則可以充分掌握專業領域的發展動向,讓自己跟上時代的腳步,甚至於是研發出屬於自己的專利,這在與同行競爭下無異是增加談判或授權時的籌碼,進而在同業界中居於領導的地位。
致謝:
本研究承蒙國科會研究計畫編號NSC89-2213-E-075-001 、『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榮清陽合作研究計畫』計畫編號 VTY-89-P1-03 和台北榮總院內研究計畫編號 TPEVGH 89-0410-4部分經費補助,謹此謝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