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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我工作于某研发公司,参与的几项成果技术领先,现公司在他国申请专利,但从来没有告知或奖励我,也不许过问。
请问: 1、我是否属于专利人?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在国内转让?
2、如果不属于专利人,作为课题负责人我应有何权利?
答: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根据您描述情况看,该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你供职的企业。当然企业也将是专利权人,据此你也没有专利权人的自主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如您在课题研究中或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起到主要的领导性的或实质性作用,则可认为您是发明人则单位在申请专利是应将您的名字作为发明人申报,而无论该专利是职务与否。发明人身份不容置换。
2、对于职务发明人的奖励—— 请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内容。
概括而言单位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应给予一奖二酬制,即除了给予一次性奖金外还应在专利有效期内给予实施发明、实用新型的不低于营业利润2%或外观设计0.2%酬金或在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后按收取的许可费10%支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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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钱涛(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团队领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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